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干货收藏版)
本文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丛书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地进行编排和点评。在具体案例中阐述法律依据,提炼案件焦点,明确法律关系和分析进路,总结同类型案件的共性和特点,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较短的时间内透析、融通一个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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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干货收藏版)
1、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2、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否认定为企业股东
根据取得股东资格途径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份”。股东资格的确认需依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的记载内容来判断。
3、借款投入企业的未必成立隐名投资关系
对于借款开办企业的性质认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4、合伙企业中,未发放股权证的出资人可否主张分红
企业出资人是指将一定的款项或实物投入某企业,参加或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每一位出资人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出资人也有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5、如何认定企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股东大会来决议,且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选举或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6、自然人对集体企业投资,是否享有出资人权益
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自然人作为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应得到确认,出资者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7、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出资人能否以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企业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当案件纠纷不涉及企业对外关系,仅涉及企业对内关系,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8、企业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侵害行为的对象是企业出资人;第二,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出资人;第三,侵害行为的内容为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满足以上要件才能被确认为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
10、企业部分出资人处分企业资产的,其余出资人可否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对于部分处分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和商法上都有一套固定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部分处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权利受损方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11、集体企业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未完成,职工能否要求返还缴纳的股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形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因未履行改制后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导致改制后企业未成立,改制未完成,作为改制后企业出资人的职工有权要求返还缴纳的股金。
12、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的双方为股东和公司,股东是权益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公司是股东知情权相关信息的提供者,在诉讼中,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13、亲属代为办理退股的,该行为可否有效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社员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会员实行自愿制,包括通过缴纳一定的股本金,即可自愿入社;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后即可退社。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自己亲自行使。
14、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该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公司章程约定需经全体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侵犯了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15、公司承租土地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公司出资人权益范畴
公司出资人有权依据其约定或者其出资比例享有出资人权益,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东知情权等权益,公司承租土地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资人权益范畴,出资人有权要求按照比例享有拆迁补偿款财产权益。
16、越权代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越权代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17、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入股协议的区分
增资扩股是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转让给他人,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出资入股是出资人通过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三者相互区别。
18、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转移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9、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20、企业改制时,支付给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作改制企业入股金,职工能否要求返还入股金
企业改制时,支付给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将该资金入股改制后企业,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返还条件下,职工不能要求改制后企业返还入股金。
21、企业改制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改制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不影响改制企业的成立与否,若改制后的企业依法成立的,根据改制企业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债务承担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22、企业改制中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通常采用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债权支付三种形式。
23、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因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权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否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4、企业改制中,改制后企业占有的未列入资产评估并未经产权界定为改制企业财产的资产,是否属于原所有人所有
企业改制中,改制后企业占有的未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并未经产权界定为改制企业财产的资产,应属于原所有人所有。改制后企业应将该资产返还给原所有人。
25、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26、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是否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以上三种形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27、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职工股东继续成为新公司股东的,公司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是否有权转让股东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职工股东继续成为新公司股东的,其股东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或者事后未经职工股东追认,转让职工股东股份的行为无效。
28、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9、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职工既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具有特殊性。基于以上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首先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另依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已失效。以及地方法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
30、提起董事侵害公司纠纷的起诉主体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股东诉讼可以划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是对股东诉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者股东派生诉讼,前提条件均是具备股东资格,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不能提起股东诉讼。
3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可以对职工股东合同期满后的股份转让方式进行约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是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充分尊重企业章程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企业可以在企业章程中约定职工股东合同期满后的股权转让方式,职工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32、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以其他形式丧失职工身份,并不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直接退股,该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离职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丧失,当股东将股权内部转让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回购职工股份时,股东资格才丧失。
3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如何实现退股目的,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回购职工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具有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特点,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可以通过股份转让或者由企业回购职工股份的形式达到退股的目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是法院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重要依据,章程可以规定企业在职工调出、辞职、除名、退休等情形下有权回购职工股份,这是企业章程意思自治的体现。
3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直接退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职工,又是企业的股东,《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已失效。第六条规定:“……股东不能退股。”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行为和企业回购职工股份的方式实现退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
35、被投资公司未能依法成立的,债转股一方可否请求解除转让协议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方也就是债权人应当将相应债权转入至被投资企业当中,并遵守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章程,履行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债务人也就是原公司则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并保证债权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股东权利。
36、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企业借贷即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7、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出资方是否有权继续履行债转股协议
所谓企业债转股纠纷,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将其对企业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股权,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债转股程序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了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经确定,双方都应当完全、适当履行合约。
38、非因转股权一方的原因导致债转股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的,股权方是否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
对于任何一份有效的债转股协议,合同双方都有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入股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具有确定、完全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39、企业分立后,原公司一部分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返还公司财产的,法院应否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立前后的公司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即民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对于公司股东,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或者原公司的部分权利继受者主张返还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40、企业分立后,原股权人可否对原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所谓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企业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以及原企业登记事项有变更的,都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41、非公司制企业分立清算时可否适用《公司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法律规定及原理,公司属于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与企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其法律适用亦有所不同。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任何法院均无权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因此,在涉及诸如清算等《公司法》和《民法通则》对公司和企业的法律适用分别作出了规定的法律问题时,应当谨慎处理。
42、租赁合同就合同违约金有约定的,该如何适用
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履行保障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本案中,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朱某娄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故朱某娄需向何某飞承担违约责任。
43、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的,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
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督促承租人完成计划、维护国家财产等权利;承租人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又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缴纳租金、纳税并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存设备完好等。如果仅仅因为承租方没有做好排污和闲置废水处理设施使造纸厂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致使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而导致出租方租金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但是在本案中,JF纸厂被停止经营、吊销相关证照原因并不限于上诉人所称的杨某才违法排污和闲置废水处理设施,还包括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章建设等问题,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原因。因此JF纸厂诉请杨某才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其相应货款的,法院应否支持
依法成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一方未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其履行。
45、租赁经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确定
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即自始无效。被宣告无效后,依合同的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双方都有按照各自过错,恢复财产原状的义务。在本案中,对于涉案合同的无效,曹某刚和桃园村委会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分别表现为桃园村委会应当返还租金,而曹某刚对于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修建的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也无法获得全额折价款补偿。
46、合同双方同时作出企业赠与和企业出售约定的,该如何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涉案合同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基础之上,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为成立并有效。至于其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袁某某2004年获得GS茶厂的对价区分对待。若袁某某2004年转得GS茶厂时所付对价正好接近30万或者相差不大,在此情形下成立的合同就应当认定为企业出售合同。无论合同性质如何,合同双方都应当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另外,案中涉及常某某虽然未在GS茶厂产权移交清单上签字,但实际上已接收了该厂、使用GS茶厂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了经营活动,且已在袁某某的协助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主管单位也予以了认可,表明袁某某已经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的第1、2条所约定义务。即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常某某也应当依据约定履行支付转让费的义务。
47、一方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企业出售合同能否撤销
根据王某清和鄂某君所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以及鄂某君交给王某清刻有“北京HJ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可知双方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北京HJ运输公司。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鄂某君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对此,法院应予以支持。
48、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导致企业出售合同无法履行的,签订合同的定金能否返还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因此,涉案合同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成立并且有效。但是对于涉案定金,由于依据一审、二审中KY公司和JR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判定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正式缔结成。因此KY公司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49、合同双方签订企业出售合同,受让人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签约主体(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的产生,现在早已经脱离了“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时代,这就不仅增添了合同履行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主体的确认上也容易产生纠纷。工商部门存档的合同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建立在其无明显瑕疵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基础上的,对于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和瑕疵的工商存档合同,不应当直接认定其法律效力。
50、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如何计算合同款项的诉讼时效
所谓“零资产转让”,是指受让方以承担等额债务的方式接收企业的主要有效资产的企业转让方式。“零资产转让”是一项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企业转让方式,我国法律对该行为一直持禁止态度,但从尊重当事人、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出发,法院审判时并未对此类合同持绝对否定态度。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且履行了正当的法律程序,法院都认定此类合同成立并生效。
51、涉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可否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判决和文书
对未经认可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和检察署的判决和不起诉处分书,仅可作为证据材料在诉讼中运用,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判决和不起诉处分书所认定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在确认该证据材料已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并根据有关证据规则确定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后,可以采纳其中认定的事实。
52、企业出售合同一方是配偶的,可否对双方债务进行抵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的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53、企业出售合同主体约定不明确,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标的、履行方式等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加以明确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不能得到具体明确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法律上,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可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的具体效力。
54、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
与承包、代理等法律关系均有所不同,挂靠经营是以挂靠者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被挂靠者除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外,不享有挂靠者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和不负担亏损的商业行为。
55、挂靠经营中,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应当如何认定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但是应当注意,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公交管[2000]98号函和公交管[2000]110号函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56、合同履行过程中,挂靠方可否自行收回挂靠车辆
合同双方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满足时,解除权自动产生,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的。
57、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挂靠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是不能从事建筑施工的,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也不能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可见,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没有或者资质不合格的企业承包经营建设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58、由于公法行为导致挂靠人车辆被扣而造成的损失,挂靠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
在挂靠的法律关系中,毋庸置疑,分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类型,则因分公司本身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有所不同:当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时,其对挂靠人对外的法律行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分公司并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时,其对挂靠人对外的法律行为承担的则是导致经济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
59、由于挂靠车辆的性质不当致使挂靠车辆停运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车辆挂靠经营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挂靠方需要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的挂靠费用等一系列手续费,而被挂靠方则应当依合同约定为挂靠方提供车辆运营所需要的便利条件,比如为挂靠方的车辆办理相应的营运执照,办理车险、年检等。
60、挂靠经营关系中,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另一方是否有权提出终止挂靠关系
在挂靠经营关系中,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纠纷的,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纠纷主要依靠协议的约定以及民法、合同法原理处理。本案中,在自由组合合同履行期间,FT公司要求交纳更多费用,并且在张某某未交纳其要求费用的情况下不让其使用车辆营运证、行驶证,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61、许可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被许可方可否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并约定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予以退还的一种金钱保证,与定金等债的法定担保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完全履行。如合同得到完全履行,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必须全额返还。反之,交纳保证金的一方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且,并不以此为限。可见,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归属完全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62、挂靠经营中,挂靠车辆的投保义务由何方履行
根据挂靠车辆的来源不同,投保人有的是挂靠者本人,有的则是挂靠单位,还有的是向挂靠者出售车辆的挂靠单位下属机构或关联企业,或者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上述主体也可能出现相互交叉或者结合的情况。
63、未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的集体企业兼并合同是否有效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是企业兼并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然前提。认定兼并合同的效力应当从兼并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综合判断其法律效力。
64、兼并方可否以补充协议中的抗辩权对抗整个合同的付款责任履行
支付价款是兼并方的主要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实施兼并的,兼并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有权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兼并双方也可以在此法律范围内做出更加具体详尽的规定。
65、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否以有能力履行为由否认合同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当依据约定适时、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合同相对方有异议的,只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6、兼并合同一方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7、可否以联营合同的标的存在瑕疵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份联营合同除了满足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外,订立法人型联营合同,还应当报请各自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8、如何判定联营关系中的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转租,即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收益的债的关系,转租是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与租赁权的转让不同,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并不退出租赁关系,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依《合同法》之规定,转租有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之分。
69、名为“借贷合同”的联营合同性质的确定
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为:其一,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的投资方出资后,不仅参加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且要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借贷合同出借方将款贷出后,只负责到期收回本息,对借款人的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其二,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联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借贷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短。
70、以被查封物为标的的联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和促成交易的形成以及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出发,司法实践中并未将此类合同的效力一律加以否定。尤其是在活查封中,只要双方交易的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认可合同的效力;但相反,如果合同一方确有证据证明,该合同的签订是在其受到欺诈或是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该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则理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
71、可否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企业的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按时到位,包括以经过作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和专利等的投资,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联营组织。可见,我国法律认可联营各方以作价的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但是条件是以此类方式出资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联营组织。
72、合同一方亲属的退股行为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符合下述条件: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73、纠纷发生之时,合同一方可否中止支付合作费
根据合同双方的义务是否对等,我国法律将合同划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当适当、完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74、承租过程中,出租汽车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可否拒付租金
在汽车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金,同时承租方也有义务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避免租赁车辆遭到损坏。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事由发生时,出租方应当及时接受租赁车辆,由于出租方的原因致使车辆一直未被收回而发生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75、承包方拖欠部分费用未缴纳的,发包方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一方迟延履行的行为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够实现时,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同一经订立,即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并且根据维护商业稳定秩序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案件,法官一般会较为谨慎,只有一方确实严重违约或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才确认合同解除。
76、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私设“小金库”的,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所谓私设“小金库”,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私设“小金库”不仅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都应当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一方履行行为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77、假借他人名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保证金如何返还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本案未对胡某某与封某某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就算胡某某对封某某的法律行为进行追认,由于其转借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明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二者之间的企业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封某某理应将保证金还给李某某。
78、以劳动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承包经营合同性质的,该如何认定合同性质
为了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单位通常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是非常普遍的。但也正是因为双方复杂合同关系的存在,致使双方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未能明确,在实践中时常引发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不能简单地以其签订的合同形式来认定,而应当透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辨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承租方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利,并对债务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则应当将双方关系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关系。本案中,法院正是在此基础上将符某与LT货运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承包关系。
79、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再行将企业进行转让的,如何认定原转让合同效力
在企业出售合同中,受让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转让费,转让方则应当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交给受让方,有工商登记的,则应当协助完成变更登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由于被再度转让无法实际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返还转让费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8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一方损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职务侵权行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我国法律确定由法人承担。
81、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的债务承担
对于内部承包协议,在我国的《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此类合同纠纷,通常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合同法》规定来处理,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应该合法有效。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一般应当适用《合同法》。
82、内部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外承担债务后,是否可向承包人追偿
尽管内部承包协议在《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应该合法有效。
83、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中的承包费用如何确定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针对性更强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可能改变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属性,不可能改变企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于企业经营权的独属性以及利益的不同,再加上我国现阶段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相应缺乏,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无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
84、承包经营中的经营管理费问题
经营管理费用是指应计入成本费用总体但不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统称,通常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三项。合同中的经营管理费用一般由合同双方自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8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现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
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约定合营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当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营合同。
86、请求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须具有股东身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了合营企业解散情形,当出现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等情形时,企业可以解散,报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合营公司的,不予支持。
87、当事人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因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合资企业未成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因未履行审查批准程序导致合资企业未成立,合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88、当事人与合营企业合营一方签订合资协议,但未取得股东资格,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当事人与合营企业合营一方签订合资协议,支付了投资款,但未依约取得股东资格,有权要求合营企业合营一方返还投资款。
89、股东以减资形式退出合资企业与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合资企业的区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形式退出公司,减资是合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须履行通知债权人、取得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等程序;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履行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取得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等程序。两者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手段,相互区别。
90、合营企业解散,是否应先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解散合营企业,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退出合营企业,变更企业性质,是否需履行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签订协议,中方退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协议未生效。
92、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合作企业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解散合作企业的申请应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由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解散申请,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93、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能否确认股权受让方的股东资格
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取得合作企业他方书面同意、获得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是转让行为有效的三个必备要件。其中,获得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是决定性要件,即使具备前两项要件,但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股权受让方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94、附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一般情形下,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未生效。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
95、合作企业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作合同部分义务,能否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合作企业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作合同的义务,该义务没有导致合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但是,不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96、当事人约定将固定收益作为债权支付给合作者一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合作企业合作者约定将固定收益作为债权支付给合作者一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97、合作企业经营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企业占用的他人财产
合作企业在合作经营期间,有权占有他人财产进行合作经营,但在合作企业经营合同解除后,应依法返还无权占有的财产。
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变更未经审批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的,可以按原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变更应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未生效,但是,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包括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可以结合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99、哪些主体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中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境内自然人也可以间接成为合作企业投资者。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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